2002.01.23 中國時報 陳鳳蘭/台北報導
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草案初步定稿。根據草案規定,未來最高二年育嬰及哺乳假的適用範圍將包括婚生、非婚生及養子女;受僱者依法請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等各類假,雇主雖不得拒絕,但可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這份草案今天將公告徵詢大眾意見,並在三月八日前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定稿施行。
兩性工作平等法三月八日將正式施行,為配合母法執行,勞委會近日積極研擬相關附屬法規,其中最重要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草案昨天出爐,未來經勞委會法規會及委員會的討論並送行政院核定後,將正式定稿施行。
根據昨天首次曝光的草案,未來兩性工作平等法中的育嬰假及哺乳假的適用範圍將不限婚生子女,受僱者若未婚生子或婚外情所生等非婚生子女或養子女也可申請育嬰假或哺乳假。
此外,受僱者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產假、生理假、育嬰假、哺乳假或家庭照顧假等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但施行細則草案也明訂雇主可要求受雇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於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細則尚未明訂。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未來超過三十人以上的單位雇主有義務在工作場所進行必要的性騷擾防治措施,如果受僱者提出性騷擾控訴,雇主須舉證已在工作場所進行必要防治措施。
至於何種情況會構成母法所謂的性騷擾?施行細則草案明訂,性騷擾的適用情境包括受僱者因工作關係所延伸的其他地方;在這些情境中,無論是雇主、共同受僱者、顧客或與雇主無利害關係的人都需受規範;無論是以輕佻、興奮或滿足與性有關的言語、肢體、視覺而讓受僱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被冒犯,都將構成性騷擾。另外僱主以勞動契約的簽訂、分發、配置、考績、升遷、獎懲等為交換條件,明示或暗示提出性要求,也將構成性騷擾。
勞委會強調,施行細則仍停留在草案階段,也歡迎學有專精者就法律層面的問題提出建議,勞委會希望在三月八日前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讓施行細則能跟母法一起上路。
即日起,聘僱外勞將不用繳交三萬多元的保證金,不過,勞委會表示,目前已聘有外勞並繳交保證金的十二萬外勞雇主需在外勞離境後才能退回保證金。
勞委會表示,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即日起正式施行,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外勞可在台工作六年,取消聘僱外勞需預繳保證金的制度,並加重非法仲介罰則及違法雇主的行政罰等。
勞委會表示,修正案通過後,對於現有外勞雇主的相關規定有許多變革,民眾如有疑義,可在勞委會職訓局網站(www.evta.gov.tw)查詢;或電洽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客服中心(02-85902567)。
http://tw.myblog.yahoo.com/women-detectives/article?mid=-2&prev=289&l=a&fid=7
- May 14 Thu 2009 19:52
非婚生及養子女 適用育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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