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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8月 香港明報
MP3狂想曲
蒐藏五、六十萬首歌曲,在美國有上千萬人使用的MP3歌曲交換平臺Napster,最近因為法院的裁決,再度成為許多媒體競相報導的對象。美國舊金山法院六月受理訴訟,七月底初審判定Napster必須停止下載服務,不旋踵上訴法院卻改判緩刑,Napster通過網際網路提供
免費音樂曲目的服務,照常進行。
這真是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
資訊軟體的可愛之處,就在它的複製成本幾近於零,一塊磁片或光碟而已。等到網際網路發達之後,更可愛,竟然連傳輸成本也可以壓到最低,大約就是下載軟體的電話時間之費用。
但是,甲的肉,乙的毒藥,天下之事,經常有這個道理。Napster日行眾善,讓樂迷笑呵呵的時候,許多有聲出版品公司彷彿見不得別人好,拼命在一旁大呼小叫,IFPI不就說,台灣真是盜版王國啊,每年盜錄的有聲出版品竟然可以達到110億臺幣,高於合法營業額一成。
哇哇叫的哪裡只是唱片業,舉凡影帶影碟電影業及各種電腦軟體,沒有人不聞盜色變。近十年前,台灣MTV盛極而衰,沒多久電影業跟著完蛋,業者不是走上街頭,抗議盜版者猖狂嗎?一九九三年國府火速通過有線電視法,正也是外有山姆大叔施壓,聲稱不通過此法保障美國影視業者權利,要你好看云云。這幾年來,大陸、香港也上演類似的問題,但說實話,所謂盜版現象,當然沒有專利可言,也不是後進工業國家的獨家壟斷勾當。1992年,台灣盜了有聲出版品0.43億美金,人口少台灣三分之一的荷蘭是0.53億,美國則是4.6億。
張五常說,通過智產權等法律規範,可以解決這種「怎麼樣,就是不給錢」的搭便車問題。但放眼天下,所謂文化海盜不但從無絕跡的樣子,它更是要隨技術的進步,如MP3外加網際網路外加Napster,擴大眾樂樂的範圍。
所以,與其緊張兮兮,東抓西躲,不如由聯合國出面,向世界各地的有聲出版商,購買所有庫存的音樂,分門別類放進互聯網,然後,全世界不再有人買賣音樂,以百萬千萬計的各色產品,任君選用,管你是販夫走卒還是紅頂商人,彈指間仙樂飄飄,暴戾變祥和。
誰來出這筆購買音樂的銀兩呢?前一陣子日本花了七、八億美元在琉球舉辦的G-8高峰會議,有個決議,說是要消弭貧國與富國的資訊差距。說來好聽,但怎麼做?眼前就有個機會。G-8各國趕緊向聯合國請命,分攤購買各色音樂的經費,免費在Napster流傳。如果不肯,那彌平差距就只能是粉飾門面,內裡根本是富國政府替資本家推銷資訊產品的禍心。
自立早報副刊 兩本關於智產權的專書
法國人艾德曼 ( Bernard Edelman )的 < < 影像所有權: 一個馬克思主義的法律理 論要件 >>,在一九七九年出版英文譯本 (法文本於一九七三年問世),是英語世界第一本從左派觀點討論著作權的專書。艾德曼鋪陳其主論點的兩大基石,除了阿圖舍 ( L. Althusser )的意識形態無主體之說以外,另有蘇俄法律學家巴蘇卡尼士(E.B.Pashukanis) 寫作於一九二0年代的著作,蘇氏透過歷史証據的陳列,有力地說明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根本純屬子虛,因為法律顯然具有階級性格,而資產階級的法律繞著個人打轉,置群體於不顧;法律只是商品形式的一種。艾德曼以法國智產權法律對於主體(作者、創作者)的規範作為例子,說明法國之作者個人論,與企業財團必須攫取創作之利潤的動力,顯然存在著矛盾,而兩相對撞,則後者之需要必然壓過前項認知。
這本書出版的時代背景,雖然與興起於美國一九七七年的批判法學運動契合,但除了不足五篇的書評及艾氏理論的應用以外,它並沒有在英語世界引起太大反響。原因之一可能出在該書的主標題,容易讓人以為這是研究大眾文化及娛樂事業產權集中等問題的著作,阻卻了潛在讀者的接觸機會。其次,電影及文學理論家通常把法律的研究,視作化外領域;亦即這些人或許認為,法律研究根本與性別、慾望與性感等主題,沒有相關,用不著理睬。
一直到了一九九一年,第二本專書 < < 文化對抗: 影像、聲音與法律 >> 才由美國 杜克大學英語文學副教授 Jane M. Gaines 寫出。她的分析手法與價值取向,貼近於英國 伯明翰當代文化研究中心在一九七0年代初期的工作成果,尤其是 Stuart Hall 。因此,Gaines 認為單是從法律乃是商品邏輯的產物,並不能完全理解問題,她說,法律能夠發揮作用,還得它具有一定的意識形態效果(法律是公平的、是專家立法的...),否則將會造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情況;其次,法律文化具有雙重而彼此矛盾的運動方向,艾德曼只看到了資產階級法律結構的壓迫,卻沒有正視同樣的法律可能也存在著抵抗的空間。比如,為了公益原則,美國版權法仍然容許教育機構影印,或是容許為了學術目的而影印,但諸如此類的但書規定,並不見得符合資本主義的利益;並且,智產權的規定,對於任何言論一視同仁,保守與顛覆均在保護之列。
出版未久的這本書,是否能夠帶動風氣,強化左派陣營研究智產權的能力,固然尚 待時間檢驗,但如果現實社會足以催生學術研究,那麼,隨著智產權在一國之內與國際之間的紛爭愈演愈烈,我們應該可以預期一九九0年代將有更多具有批判能力的人,栓定這個主題,提出看法。(事實上,本書出版的次年,R.V. Bettig 已從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經濟學角度,寫出了 < < 資訊時代的智慧財產權 >>,容後再作介紹。)
反對知識壟斷 1993.4.19
1992 年 6 月,在美國利益的強大壓力下,台灣大幅修訂了著作權法;今年入春以來,雙方再就著作權協定的八項保留條款、真品平行輸入及有線電視法的問題,展開談判。 在這過程,我們察覺這個總稱為所謂「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矛盾叢生,再次顯露了當今經濟體系,國際之間與一國之內的弱肉強食定律;而雙方交涉期間,台灣官方也暴露了自身的顢頇,無能保障我國民眾有效而合理使用資訊的權利。
我們是文化工作者,經常引介西方具有批判現行社會體制的知識,期望能夠對於這個島嶼的改造,略盡棉薄,因此專就這個台灣及美國雙方之國家機器共同塑造之著作權法,為什麼對於引介西方批判性知識於台灣,將產生惡性影響,提出簡短聲明及因應之道。
這個著作權法,必定造成生產批判性知識的成本之高漲,而生產成本既然提高,消費金額亦必然相對爬升,其終局結果,很可能遲滯台灣社會消納,並進而生產本地批判性知識的契機,不利台灣社會的興革。
我們因而主張:
(1) 爭取自由翻譯批判性知識的權利,版權費只需適量給付。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翻譯需得原著作的出版商同意,造成出版時效的延宕及出版計畫的難行;其次,在不能自由譯作之下,翻譯版權費往往為 5% 書價,等於是搶奪了譯者的譯書酬勞,阻卻譯書的意願。書本或論文譯竣出版以後,如果得有盈餘,再由本地書商與原書出版商,平均享有;如果沒有盈餘,本地出版商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給付譯書的版權費,以及給付額度。
(2) 爭取批判性知識之強制授權翻印,版權費只需適量給付。即使實現前項主張,亦不能保証本地出版商願意從事這些知識的翻譯,因此可以由本地出版商向有司登記後,以先到者取得翻印權利的原則,逕行在本地翻印出售,如果得有盈餘,再由本地書商與原書出版商,平均享有;如果沒有盈餘,本地出版商可以 自行決定是否給付翻印書的權益金,以及給付額度。
(3) 批判性知識必須能夠真品平行輸入。如果以上兩項主張不能實現,則至少不能聽任代理商壟斷輸入這些知識的權力,以免書籍價格不合理上揚。
以上主張,基於兩項認知而來: (1) 著作權法本質是政治經濟的問題,與道德無涉;(2) 知識應自由流通,這是美國一向堅持的原則。1985 年,美國指控第三世界國家違反資訊自由流通的原則,退出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現在,我們同樣以這個自由流通的理由,要求自由使用西方資訊的一種,也就是批判性知識,美國不應該反對,反倒是應該嘉許學步美國的台灣,已經卓然自立,青出於藍。
不要掐住知識的脖子 1993.4.21
1992 年 6 月,在美國利益的強大壓力下,台灣大幅修訂了著作權法;今年入春以來,雙方再就著作權協定的八項保留條款、真品平行輸入及有線電視法的問題,展開談判。
在這過程,我們察覺這個總稱為所謂「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矛盾叢生,再次顯露了當今經濟體系,國際之間與一國之內的弱肉強食定律;而雙方交涉期間,台灣官方也暴露了自身的顢頇,無能保障我國民眾有效而合理使用資訊的權利。
另一方面,美國人完全以自身利益作為判準,蠻橫施加壓力於台灣在內的國家, 尤其是第三世界,實在令人不齒。舉些例子,還在一、二十年以前,美國在各地設立文化單位及類似今日世界出版社,廉價翻譯傾銷有利於美國意識形態的圖書,當時,為什麼不見美方收取版權費?答案是:如果收取,則由於價高,必定造成消費量的下滑,不利其價值觀的輸出。近一點的,1985 年,美國指控第三世界國家違反資訊自由流通的原則,退出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現在,美國卻翻轉態度,變成妨礙學術知識自由流通的禍首。最後,美國制定著作權法,從保護美國境內出版品,到延伸此保護權於外國出版品,前後相距一百零一年;我國民政府 1928 年頒布著作權法,迄今未滿七十年而已經按照美方要求,給予諸多國家優厚保障,不能說是落後。
我們是學術界及文化界的工作者,深切了解著作權法本質是政治經濟的問題,與道德無涉,鑑於這個著作權法,必定造成生產學術知識的成本之高漲,而生產成本既然提高,消費金額亦必然相對爬升,其終局結果,很可能遲滯台灣社會消納,並進而生產本地學術知識的契機,不利台灣社會的興革。因此,我們敬謹提出下列聲明,期望各界人士將您的意見傳真至311-0333。
(1) 學術知識必須能夠真品平行輸入,並且必須寬於美國著作權法六0二條的規定。禁止平行輸入等於是聽任代理商壟斷輸入這些知識的權力,哄抬書籍價格的權力,無關乎原作者著作權;若只能比照美國標準,目前研究生及學術研究人員消納西書的管道,將嚴重阻塞。完成這項目標以後,我們呼籲立法院未來在 時機成熟以後,修訂法律朝向另兩項目標前進。
(2) 爭取學術知識的強制授權翻譯,期能藉此掌握出版時效及推動出版計畫;版權費只需適量給付,期能藉此提升翻譯人權益。
(3) 爭取學術知識的強制授權翻印,版權費只需適量給付。
聯署人:
王蘋 朱恩伶 張娟芬 蔡珠兒 卡維波 鄭自隆 孫瑞穗 王墨林
迷走 吳其諺 施威全 施長安 吳永毅 謝國雄 郭力昕 張小虹
何春蕤 米非 傅大為 王浩威 劉欣蓉 陳志梧 吳瑪俐 賴政育
馮建三 郭文亮 曾雁鳴 林育德 路況 蔡其達 姚立群
楊明敏 陳光興
MARX and Engles 的反諷表現在智產權,尤見真切。
「時至今日,所有那些所謂「更高」形式的勞動,舉凡是知識上的、藝術上的等等,已然淪落為商品,因此也就失去了它們原有的聖潔色彩。舊社會的神職人員、醫事人員,以及律法人員,他們的地位,現在已經端視他們的商業價值之高低而決定,這整個的改變,代表著多大的進步呵!」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YouthSubculture/AgainstIntellectualProperty/p106.htm
MP3狂想曲
蒐藏五、六十萬首歌曲,在美國有上千萬人使用的MP3歌曲交換平臺Napster,最近因為法院的裁決,再度成為許多媒體競相報導的對象。美國舊金山法院六月受理訴訟,七月底初審判定Napster必須停止下載服務,不旋踵上訴法院卻改判緩刑,Napster通過網際網路提供
免費音樂曲目的服務,照常進行。
這真是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
資訊軟體的可愛之處,就在它的複製成本幾近於零,一塊磁片或光碟而已。等到網際網路發達之後,更可愛,竟然連傳輸成本也可以壓到最低,大約就是下載軟體的電話時間之費用。
但是,甲的肉,乙的毒藥,天下之事,經常有這個道理。Napster日行眾善,讓樂迷笑呵呵的時候,許多有聲出版品公司彷彿見不得別人好,拼命在一旁大呼小叫,IFPI不就說,台灣真是盜版王國啊,每年盜錄的有聲出版品竟然可以達到110億臺幣,高於合法營業額一成。
哇哇叫的哪裡只是唱片業,舉凡影帶影碟電影業及各種電腦軟體,沒有人不聞盜色變。近十年前,台灣MTV盛極而衰,沒多久電影業跟著完蛋,業者不是走上街頭,抗議盜版者猖狂嗎?一九九三年國府火速通過有線電視法,正也是外有山姆大叔施壓,聲稱不通過此法保障美國影視業者權利,要你好看云云。這幾年來,大陸、香港也上演類似的問題,但說實話,所謂盜版現象,當然沒有專利可言,也不是後進工業國家的獨家壟斷勾當。1992年,台灣盜了有聲出版品0.43億美金,人口少台灣三分之一的荷蘭是0.53億,美國則是4.6億。
張五常說,通過智產權等法律規範,可以解決這種「怎麼樣,就是不給錢」的搭便車問題。但放眼天下,所謂文化海盜不但從無絕跡的樣子,它更是要隨技術的進步,如MP3外加網際網路外加Napster,擴大眾樂樂的範圍。
所以,與其緊張兮兮,東抓西躲,不如由聯合國出面,向世界各地的有聲出版商,購買所有庫存的音樂,分門別類放進互聯網,然後,全世界不再有人買賣音樂,以百萬千萬計的各色產品,任君選用,管你是販夫走卒還是紅頂商人,彈指間仙樂飄飄,暴戾變祥和。
誰來出這筆購買音樂的銀兩呢?前一陣子日本花了七、八億美元在琉球舉辦的G-8高峰會議,有個決議,說是要消弭貧國與富國的資訊差距。說來好聽,但怎麼做?眼前就有個機會。G-8各國趕緊向聯合國請命,分攤購買各色音樂的經費,免費在Napster流傳。如果不肯,那彌平差距就只能是粉飾門面,內裡根本是富國政府替資本家推銷資訊產品的禍心。
自立早報副刊 兩本關於智產權的專書
法國人艾德曼 ( Bernard Edelman )的 < < 影像所有權: 一個馬克思主義的法律理 論要件 >>,在一九七九年出版英文譯本 (法文本於一九七三年問世),是英語世界第一本從左派觀點討論著作權的專書。艾德曼鋪陳其主論點的兩大基石,除了阿圖舍 ( L. Althusser )的意識形態無主體之說以外,另有蘇俄法律學家巴蘇卡尼士(E.B.Pashukanis) 寫作於一九二0年代的著作,蘇氏透過歷史証據的陳列,有力地說明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根本純屬子虛,因為法律顯然具有階級性格,而資產階級的法律繞著個人打轉,置群體於不顧;法律只是商品形式的一種。艾德曼以法國智產權法律對於主體(作者、創作者)的規範作為例子,說明法國之作者個人論,與企業財團必須攫取創作之利潤的動力,顯然存在著矛盾,而兩相對撞,則後者之需要必然壓過前項認知。
這本書出版的時代背景,雖然與興起於美國一九七七年的批判法學運動契合,但除了不足五篇的書評及艾氏理論的應用以外,它並沒有在英語世界引起太大反響。原因之一可能出在該書的主標題,容易讓人以為這是研究大眾文化及娛樂事業產權集中等問題的著作,阻卻了潛在讀者的接觸機會。其次,電影及文學理論家通常把法律的研究,視作化外領域;亦即這些人或許認為,法律研究根本與性別、慾望與性感等主題,沒有相關,用不著理睬。
一直到了一九九一年,第二本專書 < < 文化對抗: 影像、聲音與法律 >> 才由美國 杜克大學英語文學副教授 Jane M. Gaines 寫出。她的分析手法與價值取向,貼近於英國 伯明翰當代文化研究中心在一九七0年代初期的工作成果,尤其是 Stuart Hall 。因此,Gaines 認為單是從法律乃是商品邏輯的產物,並不能完全理解問題,她說,法律能夠發揮作用,還得它具有一定的意識形態效果(法律是公平的、是專家立法的...),否則將會造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情況;其次,法律文化具有雙重而彼此矛盾的運動方向,艾德曼只看到了資產階級法律結構的壓迫,卻沒有正視同樣的法律可能也存在著抵抗的空間。比如,為了公益原則,美國版權法仍然容許教育機構影印,或是容許為了學術目的而影印,但諸如此類的但書規定,並不見得符合資本主義的利益;並且,智產權的規定,對於任何言論一視同仁,保守與顛覆均在保護之列。
出版未久的這本書,是否能夠帶動風氣,強化左派陣營研究智產權的能力,固然尚 待時間檢驗,但如果現實社會足以催生學術研究,那麼,隨著智產權在一國之內與國際之間的紛爭愈演愈烈,我們應該可以預期一九九0年代將有更多具有批判能力的人,栓定這個主題,提出看法。(事實上,本書出版的次年,R.V. Bettig 已從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經濟學角度,寫出了 < < 資訊時代的智慧財產權 >>,容後再作介紹。)
反對知識壟斷 1993.4.19
1992 年 6 月,在美國利益的強大壓力下,台灣大幅修訂了著作權法;今年入春以來,雙方再就著作權協定的八項保留條款、真品平行輸入及有線電視法的問題,展開談判。 在這過程,我們察覺這個總稱為所謂「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矛盾叢生,再次顯露了當今經濟體系,國際之間與一國之內的弱肉強食定律;而雙方交涉期間,台灣官方也暴露了自身的顢頇,無能保障我國民眾有效而合理使用資訊的權利。
我們是文化工作者,經常引介西方具有批判現行社會體制的知識,期望能夠對於這個島嶼的改造,略盡棉薄,因此專就這個台灣及美國雙方之國家機器共同塑造之著作權法,為什麼對於引介西方批判性知識於台灣,將產生惡性影響,提出簡短聲明及因應之道。
這個著作權法,必定造成生產批判性知識的成本之高漲,而生產成本既然提高,消費金額亦必然相對爬升,其終局結果,很可能遲滯台灣社會消納,並進而生產本地批判性知識的契機,不利台灣社會的興革。
我們因而主張:
(1) 爭取自由翻譯批判性知識的權利,版權費只需適量給付。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翻譯需得原著作的出版商同意,造成出版時效的延宕及出版計畫的難行;其次,在不能自由譯作之下,翻譯版權費往往為 5% 書價,等於是搶奪了譯者的譯書酬勞,阻卻譯書的意願。書本或論文譯竣出版以後,如果得有盈餘,再由本地書商與原書出版商,平均享有;如果沒有盈餘,本地出版商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給付譯書的版權費,以及給付額度。
(2) 爭取批判性知識之強制授權翻印,版權費只需適量給付。即使實現前項主張,亦不能保証本地出版商願意從事這些知識的翻譯,因此可以由本地出版商向有司登記後,以先到者取得翻印權利的原則,逕行在本地翻印出售,如果得有盈餘,再由本地書商與原書出版商,平均享有;如果沒有盈餘,本地出版商可以 自行決定是否給付翻印書的權益金,以及給付額度。
(3) 批判性知識必須能夠真品平行輸入。如果以上兩項主張不能實現,則至少不能聽任代理商壟斷輸入這些知識的權力,以免書籍價格不合理上揚。
以上主張,基於兩項認知而來: (1) 著作權法本質是政治經濟的問題,與道德無涉;(2) 知識應自由流通,這是美國一向堅持的原則。1985 年,美國指控第三世界國家違反資訊自由流通的原則,退出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現在,我們同樣以這個自由流通的理由,要求自由使用西方資訊的一種,也就是批判性知識,美國不應該反對,反倒是應該嘉許學步美國的台灣,已經卓然自立,青出於藍。
不要掐住知識的脖子 1993.4.21
1992 年 6 月,在美國利益的強大壓力下,台灣大幅修訂了著作權法;今年入春以來,雙方再就著作權協定的八項保留條款、真品平行輸入及有線電視法的問題,展開談判。
在這過程,我們察覺這個總稱為所謂「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矛盾叢生,再次顯露了當今經濟體系,國際之間與一國之內的弱肉強食定律;而雙方交涉期間,台灣官方也暴露了自身的顢頇,無能保障我國民眾有效而合理使用資訊的權利。
另一方面,美國人完全以自身利益作為判準,蠻橫施加壓力於台灣在內的國家, 尤其是第三世界,實在令人不齒。舉些例子,還在一、二十年以前,美國在各地設立文化單位及類似今日世界出版社,廉價翻譯傾銷有利於美國意識形態的圖書,當時,為什麼不見美方收取版權費?答案是:如果收取,則由於價高,必定造成消費量的下滑,不利其價值觀的輸出。近一點的,1985 年,美國指控第三世界國家違反資訊自由流通的原則,退出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現在,美國卻翻轉態度,變成妨礙學術知識自由流通的禍首。最後,美國制定著作權法,從保護美國境內出版品,到延伸此保護權於外國出版品,前後相距一百零一年;我國民政府 1928 年頒布著作權法,迄今未滿七十年而已經按照美方要求,給予諸多國家優厚保障,不能說是落後。
我們是學術界及文化界的工作者,深切了解著作權法本質是政治經濟的問題,與道德無涉,鑑於這個著作權法,必定造成生產學術知識的成本之高漲,而生產成本既然提高,消費金額亦必然相對爬升,其終局結果,很可能遲滯台灣社會消納,並進而生產本地學術知識的契機,不利台灣社會的興革。因此,我們敬謹提出下列聲明,期望各界人士將您的意見傳真至311-0333。
(1) 學術知識必須能夠真品平行輸入,並且必須寬於美國著作權法六0二條的規定。禁止平行輸入等於是聽任代理商壟斷輸入這些知識的權力,哄抬書籍價格的權力,無關乎原作者著作權;若只能比照美國標準,目前研究生及學術研究人員消納西書的管道,將嚴重阻塞。完成這項目標以後,我們呼籲立法院未來在 時機成熟以後,修訂法律朝向另兩項目標前進。
(2) 爭取學術知識的強制授權翻譯,期能藉此掌握出版時效及推動出版計畫;版權費只需適量給付,期能藉此提升翻譯人權益。
(3) 爭取學術知識的強制授權翻印,版權費只需適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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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蘋 朱恩伶 張娟芬 蔡珠兒 卡維波 鄭自隆 孫瑞穗 王墨林
迷走 吳其諺 施威全 施長安 吳永毅 謝國雄 郭力昕 張小虹
何春蕤 米非 傅大為 王浩威 劉欣蓉 陳志梧 吳瑪俐 賴政育
馮建三 郭文亮 曾雁鳴 林育德 路況 蔡其達 姚立群
楊明敏 陳光興
MARX and Engles 的反諷表現在智產權,尤見真切。
「時至今日,所有那些所謂「更高」形式的勞動,舉凡是知識上的、藝術上的等等,已然淪落為商品,因此也就失去了它們原有的聖潔色彩。舊社會的神職人員、醫事人員,以及律法人員,他們的地位,現在已經端視他們的商業價值之高低而決定,這整個的改變,代表著多大的進步呵!」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YouthSubculture/AgainstIntellectualProperty/p1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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