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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春蕤(摘自不同國女人)

自從第一世界的美國祭出貿易法三零一條款來迫使第三世界新興國家立法保護(美國的)智慧財產權以來,本土的言談中逐漸順應美方的意思,形成了一股道德的壓力。許多人責備國人文化水準不夠,未養成尊重他人創作的態度,也有人批評國人貪便宜,不肯遵循「使用者付費」的基本義務。

這股道德呼聲的壓力,扣連上本地經濟新貴迫切需要他國肯定的渴望,儼然形成一股沛然不可禦的正義力量,外對友國感到歉疚,內則自慚自責。

在道德譴責之下所掩蓋的是智慧財產權的歷史形成過程以及智慧財產權所蘊含的不平等權力關係。

大眾傳播學者溤建三先生曾經明確地指出,智慧財產權這個觀念的興起,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它和資本主義的逐步擴展齊頭並進,於是越來越多的生活現象被列入私有財產,從有形的物質財貨到無形的思維及人際關係,無一倖免,凡事都要論費用、論交易、論利潤。



溤建三還指出,過去美國在傾銷其美式意識形態到第三世界時,就從不提智慧財產權。當各國抵制這種「美國化」的趨勢時,美國還指責這些國家不自由,不讓資訊自由流通。現在則搖身一變,以政經壓力干預我國國民直接取得國際資訊的管道。可見,「智慧財產權」的本質是政治力與經濟利益交亙作用的結果,和「道德」沒有關係。

這個歷史溯源及分析再次肯定文化觀察家迷走先生所言:智慧財產權其實是個政治經濟學的問題,其中凸顯的是臺灣的資本主義發展正在與國際資本主義體系做更深一層的結合,故而必須自我調整,以配合體系內的規範與遊戲規則。(為加入GATT而做的調整也是這個過程的一部分,但是官方及資產階級卻以提高臺灣國際地位的國族主義政治號召,讓人民犧牲自身的利益,接受帝國主義的經濟侵略和買辦階級的剝削。)

這個政治經濟學的脈絡使我們意識到,單單關注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層面和道德層面只不過進一步掩蓋中心國與邊陲國之間的不平等權力關係,也模糊了邊陲國國內權勢階級在此立法過程中的不均等利益分配。

讓我從另一個層面來看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是人類共有的文化資源,一旦生產出來便可以在不同的時空、文化、權力的脈絡中供人運用,以創造更多的(各種)資源。

不管是第一世界大國向第三世界新興國家施壓,要求建立智慧財產權的立法保障,或是本地資本家向立法院施壓,要求比照辦理以保障自身權益時,這些所謂「保障」同時也在某一程度上限制了文化資源的使用、運用、挪用(因為這些文化資源現在變成了不得隨意運用的智慧財產),從而壓抑了一般人民文化的活力,更強化了文化資源的貧富不均。

本來在需要凝聚共識,需要塑造命運共同體的認同感時,文化中已為大眾熟悉的成分往往成為最方便有力的資源,藉著這個共同的理性認知或情感經驗來呼召個體加入認同,形成集體,方可建構出抗爭的主體。缺乏資源的弱勢社會運動最需要這種免費的大眾文化資源。

從這個角度來看,智慧財產權的設立限制了這個文化資源的運用,或者更正確的說,它把文化資源的運用權交給了出得起價錢的人,而那些一無所有的人則發現自己同時也一無可用。

從另個角度來看,大眾文化中創造出來的聲望、知名度、形象本來就建立在羣眾的付出上,是他們付出時間金錢和心力,去看節目、買錄音帶、寫信送花、到KTV點唱、蜂擁到機場或影友會,因而使得某些文化產品被視為有利可圖而必須加以護衛的「智慧財產」(你我的塗鴉或個人寫真因無利可圖,未被吸納入市場,就不被視為智慧財產)。

可是現在,取之於大眾的卻被人自大眾手中奪去,大眾養出的文化資源卻變成少數人的私有財產,還立法保護其壟斷的利益,這就是智慧財產權的實際效應。

當然,以上所說意味著智慧產品就像大眾運輸、教育、通訊等,不應成為受市場完全支配的商品,也唯有在這種情況下,智慧產品的生產者才會得到更多的尊重、更大的保障以及創作的自主性。

資料來源:國際邊緣 http://intermargin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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