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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性別人權協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1.12.17)

最近一連串有關參政單身女性的爭議事件(璩美鳳疑似遭到私密生活被偷拍事件、陳文茜被周伯倫指稱誘拐他人丈夫事件、呂副總統被人介紹對象或者求婚事件)在在凸顯台灣社會因為對單身女性的性權缺乏保障,因而嚴重影響到她們的參政權。我們的觀點如下:



性權乃是基本人權,參政權則是基本公民權。但是今天台灣的單身女性政治人物因為性權的不受保障,所以在參政權上也被大打折扣,這是對於台灣女性公民權與基本人權的雙重侵害。在性權方面明顯可見的性別歧視特別包括:

第一、 雙重標準問題:在性自由方面,單身女性政治人物比男性政治人物遭到更多而且更嚴厲的檢驗,人們可以原諒男性政治人物風流,但是卻不能容許女性多情。單身女性政治人物的私密生活比其他公眾人物受到媒體更高度的窺視與刺探。我們認為,這些雙重標準就是一種性別歧視,這種性別歧視則影響到女性政治人物的問政。例如,男性政客經常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但是女性參政者如果進入有男性公關服務的休閒場所就會引人議論。可是女性參政者也需要擴大自己對社會現實的認知,否則遇到了和性產業有關的法案時,她們要在什麼樣的基礎上來思考這些問題呢?

第二、 婚外情問題:單身女性經常被視為「單身公害」,把單身女性視為婚外情問題的「禍因」;原本兩相情願的關係卻被描述為「誘拐」,彷彿關係中的男性不是成年自主,而是年幼無知!周伯倫所謂「陳文茜誘拐兩位黨主席」之說其實充滿了性別歧視。性別人權協會認為兩相情願的情慾關係不應由法律來規範,故而將繼續推動「通姦除罪化」,並且希望能夠得到新任立委的支持。

我們認為:保障單身女性政治人物的性權,乃是保障單身女性參政權的一部份。單身女性政治人的性權包括了:

第一、不婚/未婚而不被問題化的權利。例如,不能因為呂秀蓮單身,就可以被利用「求婚」或「介紹男朋友」來製造話題。媒體也不應追問單身女性:「你什麼時候會結婚呢?為什麼不結婚?」參政單身女性有不婚的權利,也就是包含了不被追問何時結婚的權利。

第二、享受自由性生活的權利。性權的最重要權利乃是性自由權。未婚和不婚的人當然有權利享受她們不以婚姻為目的之性生活。例如擁有同性性伴侶的權利,畢竟,女同性戀也有參政權。另外,性自由權還包含成人之間兩相情願的性關係,不管她們的性伴侶是否已婚,只要配偶沒有提出任何告訴或異議,旁人都無從置喙。

第三、保持個人的性隱私的權利。性隱私權對於女性而言有特別的重要性,尤其當社會的性別歧視還對女性實施道德高標的檢驗。事關名譽與人格,也就是事關政治實力的累積和發展,故而更需要保障。璩美鳳事件顯示隱私權的缺乏保障,直接影響了女性參政權。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deviant/Marriage/adultery/articles/2001Jul-Dec/20011220_pre/20011217statemen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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