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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樂而忘返,太太只能忍耐?

張明我(本文曾發表於自由時報家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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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莉與先生結婚已十餘年,育有兩個孩子,一家相處和樂。孰知兩年前先生到大陸設廠投資,小莉因為孩子在台灣上學沒辦法跟先生到大陸。先生剛去時,每個月都會回來與妻小相聚,半年過後,先生回台的間隔越來越長,停留的時間越來越短,最近半年不但不回來,連生活也不給付。小莉既痛心又寒心,「良人」怎麼說變就變,一點情義都沒有,這種不負責又見異思遷的丈夫不要也罷,可是先生在大陸不回來要如何跟他離婚?   小莉的情況如果發生在民法修法前可能沒輒,因為以前的法律規定妻須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因此小莉如果要求先生履行同居的義務,就得到大陸去。但在87年6月17日後,民法第1002條修正為「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所以小莉可先寄份存證信函通知大陸的先生回台履行同居義務及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若先生不願返台,小莉則可持先生入出境資料及存證信函等文件,向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小莉為了婚姻付出感情與青春,但若無法再維持時,也不要放棄自己的權益,守著一個空洞的婚姻。婦女新知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10:00至13:00,下午13:30至16:30。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aw/law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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