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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商談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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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分居、離婚或已離婚之家庭,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等相關議題有需要第三者協助調解,且男女雙方均有協商之意願者。 因為離婚協議商談需要雙方一起討論,以尋求爭議之解決,故必須是男女都有意願。如果您擔心對方不願意,本會可先出具邀請函,向對方介紹這個服務,您也可來電索取相關資料,協助自己或對方審慎評估是否願意進入商談。 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將不適合使用離婚協議商談服務來解決雙方的爭議: 1. 有兒虐事實; 2. 有家庭暴力的狀況; 3. 一方受到另一方的恐嚇威脅; 4. 有精神疾病史或正在接受精神治療; 5. 精神損傷影響到個人做決定的能力; 6. 物質濫用情形影響到個人做決定的能力; 7. 家事商談被不正當濫用,例如被做為拖延離婚的工具; 8. 拒絕提供商談所需資訊; 如果某一方正受困於沮喪狀態,但共識的達成是包含專家顧問、其他支持力量與 有經驗的協談者所建議的,那這個商談會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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