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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學和科學哲學中,可證偽性,被用來表示由經驗得來的表述所具有的一種屬性,即:這些結論必須容許邏輯上的反例的存在。作為對比的則包括形式上的或數學的表述,如重言式(由於定義的原因它們總是真的),數學公理和定理——這些表述不容許邏輯上反例的存在。一些哲學家和科學家,如卡爾·波普爾,宣稱:一切從經驗得來的假說、命題和理論都不是科學的,除非它們容許反例存在的可能。

一個主張「可證偽」並不意味著這個主張是「假」的。如果一個主張是可證偽的,則至少在理論上存在一種觀測的方法(即使實際上沒有進行這項觀測也無妨),來表明這個主張不符合重言式的標準(即這個主張不總是真的)。對某種描述進行觀測的邏輯前提是它描述的事物是存在的。



舉例來說,「所有的天鵝都是白色的」這個主張可以被「一個黑色天鵝」的觀測證偽,雖然這個觀測並不一定會發生。一個可證偽的命題必須定義某些被禁止的情形。例如,在這個例子中,「所有的天鵝都是白色的」這個主張禁止了「黑色天鵝」的存在。由於理論上可能存在「觀測到黑色天鵝」這個反例,「所有的天鵝都是白色的」這個主張是可證偽的。

可證偽性是一種邏輯屬性。因此,如果要表明一個物理定律是可證偽的,我們並不需要表明違反這個物理定律是真實可行的(這樣會使其不再是物理定律);然而,我們只需要表明這個物理定律的例外情況在邏輯上是可能的。進一步說,邏輯上的可證偽性是一種對由經驗得來的主張的規範,而不是用來說明反例存在的證據。(Moreover, the logical property of falsifiability, as a criterion of empirical propositions,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practical, psychological, or rhetorical task of convincing an individual person that a proposition may have counterexamples. Scientific propositions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those sorts of individual idiosyncrasies.)

最後要說明的是,可證偽性是由經驗得來的主張的必要屬性——卻不是充分屬性。這意味著一個主張需要更多的屬性使其成為經驗上有意義的 (empirically meaningful)。一行字可能不能成為一項主張(有可能只是隨機的字而不具有意義),而且即使這一行字是一項主張,也不表示其一定可以成為一個科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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