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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應善盡「外匯存底」保管之責


【經濟日報╱社論】

2009.03.12 04:10 am

政府為提振景氣,積極推動公共建設,擴大內需,近來不少人士,甚至府院也有意把財源的主意動到「外匯存底」頭上,逼得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不得不於上週六發新聞稿滅火。但近日動用外匯存底擴大內需之聲仍然不斷,而且今天彭總裁要到立法院報告業務,為免立法委員的質詢焦點再度圍繞在「外匯存底救經濟」,彭總裁於日前再度跳出來先消毒,強調外匯存底不能無償撥用。可是仍有人指彭總裁是本位主義,外匯存底固不能無償使用,但應可借給政府用。不過此一看法也有商榷之餘地;本報除於本週一社論呼籲政府不要再打外匯存底的歪主意,今天將再以客觀立場表達我們對央行應善盡「外匯存底」保管之責的看法。



大家都瞭解,國內一切交易與收支都是使用新台幣,外幣或外匯不能直接在國內使用。任何人、企業或團體持有外匯要在國內使用,以及外國投資人持有外匯要買台灣股票,都必須先兌換成新台幣。相對的,無論個人、企業或團體需要進口物資、勞務、出國留學、旅遊,以及到國外投資所需外匯,亦必須以新台幣到外匯銀行兌換成外匯運用。而這些外匯銀行為保有足夠的新台幣或外匯以利調度,都將多餘外匯賣給中央銀行,需要時再向央行買回來。因中央銀行不僅是銀行的銀行,而且也是國家外匯統籌調度者。不過長期以來,央行買進的多,賣出的少,所以外匯存底不斷的累積,到今年2月底累積到將近3,000億美元。

央行買進這3,000億美元外匯,以目前匯率計算,共用了新台幣10兆元。央行哪來的新台幣10兆元,除發行鈔票1兆多元,吸收金融機構存款準備1兆多及郵政儲金轉存款1.6兆之外,還發行了定期存單向金融機構借入4.4兆多元,以及淨值1兆多元,全用以買進「外匯存底」。在央行資產負債表上,「外匯存底」列在國外資產項下,是資產,但負債不論是發行鈔票為全國人民所持有,所有存款準備、郵儲轉存款,以及定期存單財源,都是全國老百姓的。也就是央行運用老百姓的資金,買入了大量「外匯存底」,實際上「外匯存底」並非央行資產,央行只是保管者,它的所有人是全國老百姓。因此,央行要撥用1美元外匯,它必須收回相當1美元的新台幣,不使老百姓有任何損失,才算為老百姓善盡保管者責任。否則,如央行撥出1美元而不收回相當新台幣,不僅有失善良保管之責,更失信於民。一旦央行失信於民,國家金融體系焉能正常運作,更將危及金融穩定,有違中央銀行法所賦予央行維持「金融穩定」的首要重責大任。

自民國76年「管理外匯條例」修訂後,自過去的「原則管理,例外開放」改為「原則自由,例外管理」後,經常帳已全面開放,資本帳除怕熱錢大量流入尚有少數管制外,幾已全面自由化。因此,任何個人、企業、團體需要外匯,都可以新台幣到外匯銀行結購外匯,政府亦不能例外。有人以為中國大陸人民銀行即曾於 2007年撥2,000億美元「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但此一說法並不正確,而是中國政府發行1.5兆元人民幣公債去購買外匯成立主權基金。

有人質疑既然央行可以「外匯存底」對銀行融通,為什麼不能直接撥「外匯存底」給政府救經濟呢?當然不能,一則政府每筆支出都要根據預算支出,既列入預算就應有財源,否則即屬違法,央行不能幫助政府違法;二則央行如撥「外匯存底」對政府融通,而未收回新台幣,有失善盡保管之責;三則有如央行發行鈔票供政府花用,有引發通貨膨脹之虞;四則政府擴大內需多在國內花用,如將借得的外匯向外匯銀行換回台幣使用,將影響新台幣匯率的波動,危及金融的穩定。

因此,我們建議立法院在聽取央行業務報告後,應要求央行善盡「外匯存底」保管之責,並責成行政院一切支出均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受人民代表立法院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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