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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不道德嗎?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deviant/Marriage/adultery/articles/2002Jan-Jun/20020513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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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大學哲研所 卡維波
一般公眾輿論談到通姦時,每每不分青紅皂白地認定所有的通姦都是錯或不道德1,忽略了有些通姦並非不道德,甚至還有可取之處。
一般之所以認為通姦不道德,乃是因為婚姻通常承諾性的忠貞,通姦違背了婚姻承諾以及因為違諾而可能涉及說謊欺騙,所以被視為不道德。
上述講法的最大盲點在於:所謂「婚姻」並不代表單一制式的生活方式,不同夫妻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協定與生活安排。在這些不同安排的婚姻生活內,性的忠貞或欺騙可能不再是重要的事,故而通姦也應該有不同的道德評價。
例如,有些婚姻已經協議取消「性的忠貞」的承諾,允許配偶通姦,此時既然沒有毀約或違背承諾的問題,當然就沒有不道德的問題。例如被視為代表性愛新文化的「開放婚姻」就是一種允許雙方婚外情,誠實與理性處理雙方忌妒等等複雜感受以提升自我修為和成長。
有的婚姻允許配偶滿足其同性戀取向,有的婚姻容許配偶「有性無愛」的通姦(如嫖妓),有的溫柔體貼的丈夫無法滿足希望皮繩愉虐(BDSM)的妻子而任她去尋求「主人」的調教,芸芸眾生人間百態,不是每一對夫妻都堅持「性忠貞承諾」與「不對通姦之事說謊」這兩項要求。由於「違反承諾」或「說謊」原本就不是絕對的道德大惡,有些情況下可以被容許或只是小過失,故而通姦在配偶並不特別重視性忠貞的狀況下也不是什麼大錯。
即使有些人認為性忠貞的承諾乃是婚姻的必要道德,但是他們的道德觀點不應該強加於所有人,畢竟每個境況不同的人對婚姻的期望與目的也不同,婚姻的意義因人而異,不能強求所有人有一致的婚姻生活方式。事實上,即使對性忠貞有期望的人,也可能在實際婚姻生活中為了其他原因而調整放鬆忠貞的要求。當然,如果這樣的放鬆是出自雙方不平等關係下的妥協,則須視這個妥協有多少被迫成份(暴力脅迫、經濟依賴或情感勒索)才能斷定通姦的過錯程度。
現代婚姻的性忠貞承諾乃出於性愛的獨佔與忌妒心理,這並不是很高尚或值得推廣的心理,更不能視為婚姻的道德基礎,故而不能說「只要沒有性忠貞承諾(只要是通姦)的婚姻本身就不道德」。相反的,能夠克服獨佔與忌妒心理的婚姻可能還更有可取之處。
即使有配偶堅持性忠貞承諾,另一配偶的通姦也不能一概而論的視為不道德。例如有人癱瘓或重病,恐懼其配偶棄之不顧,因而高度要求其配偶的性忠貞,如果配偶在多年辛勤照料對方、無法有性生活的情況下終於和他人通姦,其是非很難斷定。更常見的是,雙方因為種種原因無法離婚或一方堅持不離婚,此時的通姦則有忠實於自我、追求幸福的積極意義。
還有一個例子,2006年有個案例是甲男讓自己的老婆以「陪床」來當做對乙男的「賠償」2。或許甲因為自己的錯誤而讓別人代償是有錯的,或許乙接受這種形式的賠償也是有錯的,但是甲妻的通姦卻沒有錯,畢竟她的動機是為了幫助丈夫賠償,而不是背叛不忠。所以不是所有通姦都是錯的3。
此外,被文化等因素強迫進入婚姻者(或者被強迫不得進入婚姻者),若發生了通姦,通常並非不道德的。所謂被文化強迫,就是在文化與其私人生活上沒有選擇,例如,有些人為了保有愛情(對方要求不結婚就分手),或者因為懷孕,或因為適婚年齡壓迫,或者怕吃上官司(不娶就被控告)、或者怕污名等等,而必須結婚;還有,例如因為是同性戀而不能與同性愛人結婚者。這些人由於是在沒有足夠選擇下結婚,他們的進入通姦關係,和那些自願選擇進入婚姻關係者不同。這也就是說,有多大或多少的選擇進入婚姻(被強迫的程度、自願的程度)也是評估通姦對錯的重要考量,不能全部都一視同仁,因為在道德的考量上不得忽視自願選擇能力或強迫程度。
總之,不是所有的通姦都一樣,我們不能一聽到某人通姦,就做出膝蓋式反應,認定那是私德敗壞,而必須了解其通姦的個別特殊境況,才能做出適切的道德評價。不論通姦之個別差異,這種刻板印象乃是一種通姦歧視,而歧視本身就是錯的。
或許有人認為歧視通姦有保障婚姻的工具性價值,但是通姦的普遍與離婚率居高都有很多複雜原因,歧視通姦(亦即,不分青紅皂白將所有通姦都抹黑)多大程度上能有效保障婚姻仍是個疑問。還有學者認為通姦才是維持婚姻制度的體制外工具。當然,這涉及了現存的婚姻制度是否可欲,是否符合正義原則,都還有待討論。
原載於自由時報20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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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之所以認為通姦不道德,乃是因為婚姻通常承諾性的忠貞,通姦違背了婚姻承諾以及因為違諾而可能涉及說謊欺騙,所以被視為不道德。
上述講法的最大盲點在於:所謂「婚姻」並不代表單一制式的生活方式,不同夫妻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協定與生活安排。在這些不同安排的婚姻生活內,性的忠貞或欺騙可能不再是重要的事,故而通姦也應該有不同的道德評價。
例如,有些婚姻已經協議取消「性的忠貞」的承諾,允許配偶通姦,此時既然沒有毀約或違背承諾的問題,當然就沒有不道德的問題。例如被視為代表性愛新文化的「開放婚姻」就是一種允許雙方婚外情,誠實與理性處理雙方忌妒等等複雜感受以提升自我修為和成長。
有的婚姻允許配偶滿足其同性戀取向,有的婚姻容許配偶「有性無愛」的通姦(如嫖妓),有的溫柔體貼的丈夫無法滿足希望皮繩愉虐(BDSM)的妻子而任她去尋求「主人」的調教,芸芸眾生人間百態,不是每一對夫妻都堅持「性忠貞承諾」與「不對通姦之事說謊」這兩項要求。由於「違反承諾」或「說謊」原本就不是絕對的道德大惡,有些情況下可以被容許或只是小過失,故而通姦在配偶並不特別重視性忠貞的狀況下也不是什麼大錯。
即使有些人認為性忠貞的承諾乃是婚姻的必要道德,但是他們的道德觀點不應該強加於所有人,畢竟每個境況不同的人對婚姻的期望與目的也不同,婚姻的意義因人而異,不能強求所有人有一致的婚姻生活方式。事實上,即使對性忠貞有期望的人,也可能在實際婚姻生活中為了其他原因而調整放鬆忠貞的要求。當然,如果這樣的放鬆是出自雙方不平等關係下的妥協,則須視這個妥協有多少被迫成份(暴力脅迫、經濟依賴或情感勒索)才能斷定通姦的過錯程度。
現代婚姻的性忠貞承諾乃出於性愛的獨佔與忌妒心理,這並不是很高尚或值得推廣的心理,更不能視為婚姻的道德基礎,故而不能說「只要沒有性忠貞承諾(只要是通姦)的婚姻本身就不道德」。相反的,能夠克服獨佔與忌妒心理的婚姻可能還更有可取之處。
即使有配偶堅持性忠貞承諾,另一配偶的通姦也不能一概而論的視為不道德。例如有人癱瘓或重病,恐懼其配偶棄之不顧,因而高度要求其配偶的性忠貞,如果配偶在多年辛勤照料對方、無法有性生活的情況下終於和他人通姦,其是非很難斷定。更常見的是,雙方因為種種原因無法離婚或一方堅持不離婚,此時的通姦則有忠實於自我、追求幸福的積極意義。
還有一個例子,2006年有個案例是甲男讓自己的老婆以「陪床」來當做對乙男的「賠償」2。或許甲因為自己的錯誤而讓別人代償是有錯的,或許乙接受這種形式的賠償也是有錯的,但是甲妻的通姦卻沒有錯,畢竟她的動機是為了幫助丈夫賠償,而不是背叛不忠。所以不是所有通姦都是錯的3。
此外,被文化等因素強迫進入婚姻者(或者被強迫不得進入婚姻者),若發生了通姦,通常並非不道德的。所謂被文化強迫,就是在文化與其私人生活上沒有選擇,例如,有些人為了保有愛情(對方要求不結婚就分手),或者因為懷孕,或因為適婚年齡壓迫,或者怕吃上官司(不娶就被控告)、或者怕污名等等,而必須結婚;還有,例如因為是同性戀而不能與同性愛人結婚者。這些人由於是在沒有足夠選擇下結婚,他們的進入通姦關係,和那些自願選擇進入婚姻關係者不同。這也就是說,有多大或多少的選擇進入婚姻(被強迫的程度、自願的程度)也是評估通姦對錯的重要考量,不能全部都一視同仁,因為在道德的考量上不得忽視自願選擇能力或強迫程度。
總之,不是所有的通姦都一樣,我們不能一聽到某人通姦,就做出膝蓋式反應,認定那是私德敗壞,而必須了解其通姦的個別特殊境況,才能做出適切的道德評價。不論通姦之個別差異,這種刻板印象乃是一種通姦歧視,而歧視本身就是錯的。
或許有人認為歧視通姦有保障婚姻的工具性價值,但是通姦的普遍與離婚率居高都有很多複雜原因,歧視通姦(亦即,不分青紅皂白將所有通姦都抹黑)多大程度上能有效保障婚姻仍是個疑問。還有學者認為通姦才是維持婚姻制度的體制外工具。當然,這涉及了現存的婚姻制度是否可欲,是否符合正義原則,都還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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